太保财险云南省中央财政林木火灾保险(A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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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中央财政林木火灾保险(A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中央财政林木火灾保险(A款)

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或负责管理林木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林木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林木”):

(一)生长和管理正常;

(二)种植品种符合国家林业部门规定,且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三)拥有国家颁布的林权证,或林产权属清晰。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林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非因地震、火山活动引起的火灾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发生火灾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林木或者防止火灾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而造成保险林木死亡和伐除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因松材线虫病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火山活动以及地震、火山活动引起的火灾;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恐怖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三)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四)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及保险林木以外的财产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林木的;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林木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林地清理、整地、苗木、栽植、管护等一次性直接费用),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保险林木的每亩保险金额为400元。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讫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

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验标,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林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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