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业性红枣目标价格保险
(种植和收储销售企业专用)
1/4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业性红枣目标价格保险(种植和收储销售企业专用)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新疆种植红枣的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红枣加工企业或参与红枣收储销售业务的经营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红枣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红
枣”):
(一)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
(二)种植品种已在当地连续种植三年(含)以上;
(三)参与红枣收储或销售业务的经营主体。
红枣品种须符合政府政策导向,拟淘汰品种不在试点范围内,具体淘汰品种由农业主管部门公布。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导致理赔采价期间内保险红枣实际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保险红枣的目标价格参照近两年的历史价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实际价格根据理赔采价期间内红枣各交易日市场价格平均值计算。实际价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具体以保单载明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所涉及的红枣价格以新华红枣现货价格平台发布的数据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导致红枣价格异常下跌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列明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
偿。
2/4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若收储或销售企业投保,保险金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保险金额=保险目标价格(元/吨)×保险数量(吨)
保险数量=实际收储或销售数量
(二)若收储销售企业以外的其他主体投保,保险金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保险金额=保险目标价格(元/吨)×保险数量(吨)
保险数量=保险面积(亩)×约定每亩产量(吨/亩)
约定每亩产量参照当地政府部门官方发布的红枣前三年平均产量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单载明为准。
保险数量和收储销售数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红枣生长周期及上市时间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内的理赔采价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红枣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3/4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