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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中央财政油菜种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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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中央财政油菜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种植或负责管理油菜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油菜(以下简称“保险油菜”),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油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菜的损失(其中干旱、病虫害的损失率应达到2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
(二)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渍涝、低温冷害;
(四)病虫害(白粉病、蚜虫、霜霉病、白锈病、菌核病、十字花科根肿病等)、草害、鼠害等。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常年灌溉用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油菜;
(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油菜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合同中,油菜每亩保险金额为4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中央财政油菜种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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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油菜齐苗时起,至油菜收获离开田间时止,具体起讫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
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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