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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商业性生猪养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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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商业性生猪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生

猪”):

(一)投保时生猪在8周龄(含)以上,已由保育舍转入肥猪舍饲养的生猪;

(二)投保时生猪体重在30公斤(含)以上;

(三)投保的生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生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生猪必须有

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六)存栏量在100头(含)以上,建场一年(含)以上,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生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第三条下列生猪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二)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下的蓄洪、行洪区;

(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生猪在保险单载明的饲养场所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非洲猪瘟、猪水泡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经典蓝耳病)、附红细胞体病、弓形虫、传染性胸膜肺炎、猪囊尾蚴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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嗜血杆菌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等。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条款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生猪死亡的,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二)保险标的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疾病或被政府强制扑杀的;

(三)水污染、大气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盗、走失、饥饿、互斗、中暑、热浪、中毒;

(五)淘汰保险标的宰杀;

(六)药物的质量原因、假药、强制免疫副反应以外的药物反应造成的保险标的死亡;

(七)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导致的保险标的死亡或无专业技术部门确诊的死亡。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饲养场所以外发生的保险标的的死亡;

(三)饲养圈舍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事故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

(四)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八条保险生猪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条保险生猪的每头保险参考投保时保险生猪的养殖成本、市场价值确定,具体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之和不得高于保险生猪的市场价值的70%。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的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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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二条按批投保的,保险期间按照每批次保险生猪饲养周期确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含);按年累计出栏量投保的,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保险生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标的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第四条中列明的疾病导致死亡的及第五条中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生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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