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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天津市中央财政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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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央财政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含)以上4周岁(不含)以下;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含)以上;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七)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

责赔偿:

(一)疾病、疫病;

(二)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一)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除第四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保险母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

第六条保险母猪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天津市中央财政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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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当地饲养成本,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是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一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母猪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负部分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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