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浙江省杭州市地方财政绿叶菜价格保险(B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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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地方财政绿叶菜价格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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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财政绿叶菜价格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种植或负责管理绿叶菜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绿叶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绿叶菜”):

(一)列入杭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支持的品种及面积补贴范围,且生长正常的;

(二)能按杭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保险期间做到均衡种植和均衡上市;

(三)保险绿叶菜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四)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第三条未按杭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品种和批次种植的绿叶菜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当杭州市价格监测部门提供的保险绿叶菜的平均市场批发交易价格低于保单约定价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平均市场批发交易价格由杭州市发改委公布价格或杭州市农险协调办按当地物价部门公布绿叶菜市场批发价格确定。

平均市场批发交易价格的确定方式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绿叶菜实施价格管制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除另行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确定,并在保险单中

载明。

单位保险金额=平均保险亩产量(公斤/亩)×约定保险成本价(元/公斤)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元/亩)×保险数量(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地方财政绿叶菜价格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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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品种

保险时段

平均保险亩产量

(公斤/亩)

约定保险成本价

(元/公斤)

单位保险金额

(元/亩)

青菜

(含小白菜)

冬春季

1800

1.8

3240

夏秋季

1200

2

2400

当绿叶菜产量或生产成本因生产技术改进、人工成本、土地租赁成本变动等因素导致保险金额变动时,经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批复确定,并经被保险人确认同意,保险金额可按变更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保险责任期间根据种植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六个月,分冬春季(11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夏秋季(5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不同批次保险绿叶菜的保险责任期间分别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绿叶菜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地方财政绿叶菜价格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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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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