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数据资产入表八大模糊认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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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数据资产入表八大模糊认知!

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数据资源的确认标准、会计处理适用准则等,标志着我国企业数据资产入表进入有制度保障的实际操作阶段。数据资产入表指企业通过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行为,将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纳入资产负债表进行列示和披露。在推进数据资产入表过程中,许多企业存在数据资产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估值、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模糊认知和操作难题。本文依据《暂行规定》,以《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与企业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系统解析数据资产入表的八大模糊认知。

01《暂行规定》延续现行会计准则

《暂行规定》并未改变《企业会计准则》,而是延续了《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资产的定义以及确认条件的要求,是《企业会计准则》在数据资源方面的具体应用和细化规范。

首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时可以变更会计政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因此,企业依据《暂行规定》推进数据资产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其次,《暂行规定》要求企业根据业务模式、应用场景等,按确认计量要求将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或者存货,体现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本体要求和数据资产的本质特征,便于企业以较低的实施成本完成数据资产入表。

2024年一季度,最初共有24家A股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了数据资产科目,后续有6家(喜临门、中闽能源、盛邦安全、金龙汽车、山东钢铁、中信重工)补发更正公告,将此前披露的数据资产全部修正为0,最终有18家A股上市公司完成数据资产入表(如表1所示),引起资本市场广泛关注。这一方面体现《暂行规定》落地实施有了良好开端,另一方面也标志着企业数据资产入表进入实操阶段。

02数据≠数据资源≠数据资产

在推进数据资产入表过程中,企业容易混淆数据、数据资源、数据资产三个概念,认为生产经营业务积累的“数据资源可以先评估后入表”,甚至认为“凡数据皆资源,凡数据皆能入表”。实际上,数据不等于数据资源,数据资源也不等于数据资产。数据是指对客观事物进行记录并可以鉴别的信息符号,是用于表示客观事物的未经加工的原始素材。数据资源是指以各种形式存在、具有潜在价值、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合。具体而言,经过采集、存储、处理后形成的电子化、规模化、能够产生一定价值的数据才能视作数据资源。

区别数据与数据资源的主要依据在于数据是否具有使用价值。数据资产是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可进行货币计量且能够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数据资源属于原始数据和信息的集合,数据资产则是从这些数据资源中提炼出的、具有明确应用场景和经济价值的部分。因此,不是所有数据资源都能转化为数据资产,只有那些经过处理、分析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才能称为数据资产。

在数据资源尚未有明确商业应用场景的情况下,通过评估可能产生经济利益流入的数据资源并将评估值入表,大都是犯了“凡数据皆能入表”的错误,也与《企业会计规则》《暂行规定》的要求相悖。《企业会计规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暂行规定》也强调数据资源被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通过充分披露体现数据资产价值。这意味着企业应当充分论证和评估数据资源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对数据资源进行实质性加工或者创新性劳动,形成成熟的数据产品后,再根据《暂行规定》的确认计量要求推进数据资产入表。

03《暂行规定》执行具有法定强制性

《暂行规定》是《企业会计准则》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应当按照其要求执行,而不能选择性执行。当前,企业在执行《暂行规定》过程中面临资产确认难、成本核算难、后续计量方法选择难等诸多挑战。

例如,海通证券、浦发银行、中债估值等将数据资源确认为数据资产时遇到困难,中国经济信息社的“新华财经”“新华信用”等数据产品在投入和产出核算中面临成本计量困难,合合信息、拓尔思等上市公司在数据资产后续计量过程中存在困难。

有些企业认为,《暂行规定》是一道选择题,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这同样是一种错误认知。《暂行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具有同等效力,企业应当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指引规范进行财务操作。

我国有5300多家A股上市公司,2024年一季度只有18家在财务报表中列示披露了数据资产;A股市场涉及数据要素的概念股有230多个,但在一季报中均未披露数据资产规模。这反映了企业在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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