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旅行社责任保险附加旅程延误保险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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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旅行社责任保险附加旅程延误保险条款

C00013330922019093005132

(国泰产险)(备-责任保险)【2020】(附)008号

总则

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

旅程延误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

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由于以下第1项至第5项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为其负责组织、接待的旅游者预订行程中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延误或旅游者无法搭乘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连续四小时以上(铁道部、民航局等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全国统一的延误标准或规定有更改的,按照更改后的新规定或标准执行),或由于以下第6项原因导致旅游者无法搭乘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延误而支出的食宿、交通等合理、必要的费用,但不包括本保险主险第五条有责延误费

用所负责赔偿的范围,且保险人的赔偿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约定的限额。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恶劣天气、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国际间外交、政治原因等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履行

辅助人的客观原因;

2、航空管制、航运管制、铁路交通管制;

3、运输工具机械故障;

4、罢工、劫持或怠工及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

5、旅游者旅行证件因非被保险人原因遗失或被盗、被抢等;

6、被保险人管理不善等可归责于被保险人的过失,包括但不限于拒签、出境受阻等。

2

本保险项下延误连续四小时以上的时间计算以自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的原定出发时

间开始计算,直至搭乘由交通工具承运人所提供最早的替代交通工具的出发时间为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按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二)被保险人已经根据其与相关方的约定获得补偿的损失。

第五条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未纳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同样适用于本附加险。

赔偿限额

第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

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分四档,投保人可选择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1

人民币10万元

2

人民币20万元

3

人民币50万元

4

人民币100万元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两款项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

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条本附加险负责赔偿的交通费用是指:旅程延误后,被保险人额外支出的合理、

必要的费用,包括:往返机场、车站、码头与住宿地之间的交通费用;因机票、车票、船票

等交通票改签或退票而产生的手续费用;因确实无法改签或退票而损失的原已购买的机票、

车票、船票等实际发生的交通票费用。

第十一条本附加险负责赔偿的食宿费用包括延误后的食宿费用、已经预定但未能入住

的食宿费用等。

第十二条本附加险负责赔偿的费用标准采用经济性标准,经济性标准是指赔偿标准不

高于旅游团原预定的费用标准。

第十三条对于由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第6款导致的保险事故,本附加险实行逐次递增的免赔率。对同一被保险人(含其分社、服务网点)第一次、第二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扣除免赔率;第三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扣除15%的免赔率;第四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扣除30%的免赔率;第五次及以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扣除50%进行赔偿。

保险人扣除免赔率后,在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1、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旅游者名单、旅游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2、出险索赔通知书、出险事故经过(导游书写,三名以上游客签名并加盖旅行社公章);

3、旅程延误证明或航空公司等运输机构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或旅行社所能提供的其它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

料;

4、火车票或汽车票或飞机票或船票原件或复印件、中国境内出发航班登机牌(仅限于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第1-5款情形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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