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问题务实.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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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在上期我们向大家介绍了公路货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次谈谈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公路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是指使用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承运人必须是经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国家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运输工具、司机进行行业管理,明确职责,确保货运的安全。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作为货运合同的主体一方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承运人的义务

1、提供适合运输的运输工具的义务。

运输工具即运输车辆,一般来说是承运人履行合同、提供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运输代理中的承运人另当别论),提供适合的运输工具则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适合运输的运输工具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运输工具具有抵御运输途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合理预见的自然风险的能力;二是运输工具适合装载合同约定的货物。因此,作为承运人在实际履行合同,负责承运时要做到两点:第一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要完好,保证运输安全;第二要按照合同约定所运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等合理调配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装卸货物的义务。

货物搬运装卸可由托运人或承运人承担,货运合同约定由承运人负责货物装卸的,承运人应严格遵守作业规范,保证装卸质量。如委托站场经营人或搬运装卸经营者进行货物搬运装卸作业的,应与其签订货物搬运装卸合同,并依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五十四条至六十一条的规定,严格装卸责任和起运前的交接手续。

3、按约定或合理期间内安全运输的义务。

合同法209条规定了“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启运前要注意安排装货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遮盖严密。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做到在约定期间内将货物安全、完整、及时运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确保义务的履行。防止因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逾期运到的违约责任。

4、到货通知和和交付货物的义务。

《合同法》第309条规定了“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汽车运输规则》第48条也规定“整批货物运抵前,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做好提货的准备;零担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应再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或通知或按托运人的指示”依此规定,我们在履行义务时,货物运抵约定地点,依据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的名称(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内容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及时”是一个相对概念,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到货后通知期限,合同有约定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约定或规定办理(如零担货物运输运至目的地后,法规规定24小时之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的,则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到货通知义务。合理期限的确定以货物到达后最短时间内以及不会造成提货延期为原则。虽然货运合同与客运合同一样,均是以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为标的。但是,客运合同中只要求承运人将旅客运至目的地义务即履行完毕;而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其义务并未完结,只有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其义务才告履行完毕。因此,作为承运人在履行到货通知义务后,要向收货人交付所运货物,双方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交付完毕要求收货人在有关单据上签收确认,以此实现承运人的义务履行完毕和确保运费收取。

二、承运人的权利:

1、收取运输费用的权利。货运合同为有偿、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有义务并享有权利。作为承运人提供了合同约定运输服务,就享有向托运人或收货

人收取运杂费的权利。2、对托运货物依法留置的权利。《合同法》第315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它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在实践中行使该项权利,我们应把握以下几点;①留置权的产生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②货运合同订立后,并非自然而然地取得留置权,如合同约定了无论发生了何种情况,承运人都不得留置货物,如此约定则排除了承运人的留置权;③留置权行使前提条件是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用且承运人必须占有货物,即货物仍在承运人的掌管之下;④托运人或收货人未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是所要留置的货物产生的,承运人不能因托运人或收货人拖欠本次货运合同以外的货物的运输费用而对本次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⑤承运人留置的货物价值与未付清的运输费用相当,即承运人留置货物的数量应当合理,否则构成不当留置;⑥承运人享有留置权后,不能立即将留置的货物变价实现债权,必须有一定的留置期,即托运人或收货人付清运输费用的期限。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该期限不得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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