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退货运费损失保险条款(2022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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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网络购物退货运费损失保险条款(2022版)

C00013331912022042670393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协议、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特别约定等组

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网络购物(以下简称“网购”)退货或换货所发生的

运费。

按照被保险人的不同,网购退货或换货所发生的运费分为网购的买方或买方指定的收货

方(以下统称为“买方”)支付的运费和网购的卖方(以下简称为“卖方”)支付的运费。

数字商品、票务产品、旅游服务类产品等非实物类商品交易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

网购范围。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实际承担网购退货或换货运费,并符合承保标准的一方,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四条以下三者之一,可作为投保人:

(一)买方;

(二)卖方;

(三)其他有关第三方。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网购行为后,买方在买方与卖方约定的退货期间或换货期间内退货或换货,且卖方接受买方退货或换货的,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单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

对被保险人承担的退货或换货运费损失予以赔偿。退货期间或换货期间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

(一)索赔申请者提供虚假物流信息;

(二)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发起退货或换货流程的情形;

(三)卖方未发货或没有发生退货或换货物流;

(四)买方与卖方未就退货或换货达成一致意见;

(五)未通过有经营资质的运输服务企业进行退货或换货。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费用;

(二)由于网络购物平台本身责任造成的损失、费用;

(三)网购物品本身的损失、损坏;

(四)就同一物流运单号提出多次索赔中的第二次及以上部分;

(五)买方与卖方的间接损失;

(六)被保险人未实际承担的退货或换货运费部分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可以从平台、卖方或其他渠道取得运费的补偿部分,不论是否已实际

取得;

(八)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者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载明。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保险人制定的承保标准、买方与卖方的历史赔付记

录以及投保网购交易的实际风险等风险因素计收,并在投保协议、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

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

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

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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