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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常见问题汇总
房屋租赁合同是每一家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必须签订的合同之一,从最初的企业登记注册,到后期的企业日常经营、仓储,企业都可能面临与业主方签订租赁合同。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法务部通过对常见问题的汇总,为你答疑解惑。
【问题1】我们能否与业主方签订永久租赁合同?
答:所谓“永久租赁”是不可以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是“超过部分”无效,并未否定“二十年”以内的法律效力,自租赁之日起二十年内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问题2】法律上是否认可口头租赁合同?
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如果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内,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果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将被视为不定期租赁。
【问题3】租赁期限内,我们作为承租人,可以自由转租吗?
答: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这里的“同意”既可以是当初签约时书面合同中的约定,也可以是事后出租人的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事后的同意,承租人一定要保留出租人“同意”的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另外,如果出租人知道转租的事实,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六个月未表示异议,视为其同意转租,不得主张转租合同无效,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问题4】业主方准备把租赁房屋对外出售,可以因此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吗?
答:除非承租方同意,业主方无权以对外出售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除租赁”原则。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问题5】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期限已经届满,承租人仍在使用房屋,出租人也未提出异议,是否视为原租赁合同自动顺延一年?
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合同是自动顺延,但期限是不定期。
【问题6】因业主方没有房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是否就不需要支付租金了?
答: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确无需支付租金。但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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