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云南省商业性天然橡胶价格指数保险(C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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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商业性天然橡胶价格指数保险(C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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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商业性天然橡胶价格指数保险(C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加工的天然橡胶制品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橡胶”):

(一)种植加工基地在云南的;

(二)加工流程、工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标准。

第三条天然橡胶种植建档立卡贫困户、天然橡胶种植企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橡胶种植加工基地等单位和组织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保险期间内,约定月份天然橡胶期货合约在理赔期间内最低盘中价低于或等于保险橡胶下限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价格与下限价格的差额进行赔偿。

(二)在保险期间内,约定月份天然橡胶期货合约在理赔期间内最低盘中价高于保险橡胶下限价格,但低于或等于基础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价格与理赔结算价的差额进行赔偿。

理赔结算价根据基础保险价格与到期日收盘价的较小值确定。

(三)在保险期间内,约定月份天然橡胶期货合约在理赔期间内的最低盘中价高于保险橡胶基础保险价格的,但低于保险价格,且理赔结算价低于保险价格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价格与理赔结算价的差额进行赔偿。除另有约定外,理赔结算价按照到期日收盘价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橡胶的下限价格、基础保险价格参考保险价格下浮一定比例或金额确定,保险价格、基础保险价格、下限价格均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最低盘中价、收盘价等橡胶期货合约交易数据以上海期货交易所

发布的数据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本保险仅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价格差额进行赔偿,除此以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六条保险期间根据天然橡胶销售期间确定,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理赔采价期包含在保险期间内,为保险期间结束前的一段时间,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价格、保险金额和保险数量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商业性天然橡胶价格指数保险(C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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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每亩保险金额(元/亩)=该保险理赔期间的每亩保险产量(公斤/亩)×保险价格(元/吨)÷1000

每亩保险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分别约定每个理赔采价期间内的每亩保险产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价格基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指数,参照以下任一方式确定,具体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一)天然橡胶的成本价格(或成本价+合理收益的一定比例)或约定指数走势平值价格确定;

(二)约定天然橡胶指数在投保日前一天或当天的收盘价(或收盘价的一定比例或收盘价上下浮动一定金额);

(三)约定天然橡胶指数在投保日期前一段时间内的日均收盘价(或日均收盘价的一定比例或日均收盘价上下浮动一定金额)。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内的每一理赔采价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橡胶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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