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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业性红枣目标价格保险(B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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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业性红枣目标价格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当地从事红枣种植、销售、加工的农户,或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红枣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红枣”):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
(二)满足郑州商品交易所红枣交割质量标准;
(三)生长及管理正常。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约定月份红枣期货合约在理赔结算日的理赔结算价低于保险红枣的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除另有约定外,理赔结算日为保险期间最后一个交易日。
理赔结算价为约定月份红枣期货主力合约在理赔结算日收盘价。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红枣期货主力合约交易数据以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数据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红枣价格下降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红枣的减产损失;
(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
保险金额、保险价格与保险数量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若按照吨为单位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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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保险价格(元/吨)×保险数量(吨)
(二)若按照亩为单位投保:
保险金额=保险价格(元/吨)×保险亩数(亩)×约定每亩红枣数量(吨/亩)
保险数量根据投保人的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折算,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红枣的保险价格基于郑州商品交易所红枣期货主力合约,参照以下任一方式确定,具体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一)种植红枣的成本价格(或成本价+合理收益的一定比例)或约定合约走势平值价格确定;
(二)约定期货合约在投保日前一天或当天的收盘价(或收盘价的一定比例或收盘价上下浮动一定金额);
(三)约定期货合约在投保日期前一段时间内的日均收盘价(或日均收盘价的一定比例或日均收盘价上下浮动一定金额)。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保险红枣生长规律和集中上市时间,具体起讫时间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
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红枣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允许和协助保险人对保险红枣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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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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