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地方财政补贴型棉花品质提升费用补偿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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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地方财政补贴型棉花品质提升费用补偿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地方财政补贴型棉花品质提升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第二条凡种植棉花的农户、企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用于提升棉花品质指标所发生的费用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按照当地政府管理部门要求提升棉花品质指标,且棉花品质指标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上时,为提升棉花品质指标而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责任。

棉花品质指标标准以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本保险仅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棉花各项品质指标的提升费用进行赔偿,除

此以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六条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单位保险金额参考提升棉花品质指标的投入成本,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元/公斤)×保险数量(公斤)

保险数量根据保险棉花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折算,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根据棉花生长规律及集中上市时期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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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地方财政补贴型棉花品质提升费用补偿保险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投保、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棉花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负部分保险费。

第十四条因非销售因素发生的各种转让等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种植的保险棉花所有权转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棉花交售磅单;

(四)国家纤维检验局棉花品质检测数据;

(五)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以被保险人为开户名的银行账号;

(七)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材料或证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棉花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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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给付金额=单位费用补偿金额(元/公斤)×保险数量(公斤)注:1、单位费用补偿金额以当地政府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2、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十九条因履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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