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浙江省海宁市地方财政补贴性农业机械损失保险附加地方财政补贴性自燃损失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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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海宁市地方财政补贴性农业机械损失保险附加险

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财政补贴性农业机械损失保险

附加地方财政补贴性自燃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海宁市地方财政补贴性农业机械损失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农业机械在正常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生自燃事故时,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农业机械的损失而采取施救措施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项费用在农业机械保险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农业机械的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的自燃;

(二)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

(三)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农用机械过程中,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农用机械安全操作规则的行为。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机械的保险金额根据不同机型种类进行确定,详见下表,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机型

每台保险金额(万元)

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6

联合收割机(半喂入)

13

烘干机

13

赔偿处理

第七条保险农业机械发生自燃事故时,保险人按保险农业机械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赔款以有效保险金额为限:

赔偿金额=实际损失金额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海宁市地方财政补贴性农业机械损失保险附加险

2

第八条因施救保险农业机械发生的施救费用,应按保险农业机械的有效保险金额占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释义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自燃:指保险标的在没有外界火源,也没有发生碰撞、倾覆的情况下,因自身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自身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本车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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