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浙江省庆元县地方财政生猪养殖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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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庆元县地方财政生猪养殖保险

第1页共6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庆元县地方财政生猪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从事生猪养殖的养殖场(户)、专业合作社、养殖企业等养殖主体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生猪”):

(一)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育肥猪体重在10公斤(含)以上;

(三)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县(市、区)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

(四)已经投保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生猪养殖保险,单个养殖场(户)每批存栏育肥猪50头(含)以上,按年投保的年出栏育肥猪200头(含)以上;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生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W病、猪瘟、猪肺疫、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病等疾病、疫病;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台风、龙卷风;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保险生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因年老、有繁殖障碍、僵猪、生产性能下降而遭淘汰宰杀;

(五)饿、中暑、互斗、中毒、被盗、走失、野兽伤害、海啸。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运输过程中保险生猪的死亡;

(二)体重在10公斤(不含)以下的仔猪的死亡。

第六条保险生猪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八条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1000元/头,育肥猪每头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庆元县地方财政生猪养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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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500元/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同类别每头保险金额(元/头)×该类别保险数量(头)]能繁母猪的保险数量按照存栏数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育肥猪的保险数量根据养殖类型不同分别确定,若生猪养殖为自繁自育类型,则保险数量参照当年能繁母猪养殖数量的20-24倍,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若生猪养殖为非自繁自育类型,则保险数量参照投保时育肥猪存栏数量的2-2.4倍,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生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生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保险生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材料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

责任。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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