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课件.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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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债权转让规制及难点解疑——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曹红光

目录不良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区别于一般法律的特殊规定123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不良债权处置难点解析45不良债权转让中的新问题

一、不良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基于不同时期不良资产处置的背景和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分别制定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法律如下

一、不良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及其补充规定5.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一、不良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2009年后,又补充出台了以下法律规定和部门规章。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涉及担保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财政部、中国银监会《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一、不良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关于法律适用还需特别注意的几个小问题1.受让人受让不良债权后再行转让的,不适用最高法出台的规定,但受让人为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除外。2.《纪要》中所列规定主要针对国有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间政策性转让不良债权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该不良债权的行为或合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他企业或单位间的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或合同的法律效力参照一般民商事法规。

二、区别于一般法律的特殊规定案例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陇南销售分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上诉案原告:华融甘肃分公司被告:中石油甘肃陇南销售分公司基本案情:原陇南地区石油综合经销公司(以下简称综合经销公司)系中石油陇南销售分公司投资成立的下属企业,向中国工商银行陇南地区武都县支行3次贷款共计22万元,分别于1999年12月3日、2000年6月1日、2001年9月7日到期,其中部分贷款有保证和抵押合同。此后分别于2001年6月29日、2002年1月11日、9月8日,2003年9月21日、2005年3月21日填发了确认借款的回执,但未履行还款义务;后银行将3笔债权转让于华融甘肃分公司,华融甘肃分公司受让债权后,分别在2005年6月5日的甘肃日报、2007年5月23日的甘肃法制报、2009年5月18日的甘肃经济报上向综合经销公司发布了债权转移及催收公告。2009年7月7日,华融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算至还款之日。

二、区别于一般法律的特殊规定该1.资产管理公司在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案容的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的,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2.上述的通知或公告的,是否对保证合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法输入文字律纠3.通知公告之前的催收回执有瑕疵的,后续通知公告能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其效力的追溯期限如何。纷点

二、区别于一般法律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明确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根据上诉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而最高院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又明确了此项规定同样适用于保证合同。

二、区别于一般法律的特殊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中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根据上诉规定,即使公告或通知之前的催收回执有瑕疵的,后续公告或通知依然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该公告或通知之日应为诉讼时效的实际中断日。

二、区别于一般法律的特殊规定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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