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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
一、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
1.新成立企业申请资质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增项最高不超过乙级(含乙级),资质标准规定的资质不设级别的除外。
2.企业分立为两个以上勘察设计企业时,分立后两个企业资质应同时核定,分立后仍具有资质的企业按实际情况核定其资质等级范围,但不超过原资质级别、范围。分立后不具有资质的企业按新成立企业申请资质办理。
3.对合并申请资质的企业,合并前各企业具有的所有资质都可以作为其原有资质认定。
4.丙级(现行资质标准未允许设定的除外)资质企业晋升乙级资质的,不受其已取得丙级资质的时间及范围限制。
5.新设置的分级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设立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企业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申请不同级别的资质。过渡期满后,企业新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为乙级。
6.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全部乙级资质企业可以申请晋升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部分乙级资质企业,可申请相对应专业的资质晋升甲级,其他专业最高增项乙级。
7.企业申请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有效期满后,其资质自行失效;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后仍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转正申请,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8.申请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经核定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应准予转为正式级别。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根据其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延期转正、重新核定、撤销资质等处理:
1)仅经营业绩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可给予延长资质有效期的处理,延期转正期限为一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再次提出转正申请,符合要求的给予转正,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机关给予撤销资质或重新核定资质的处理。
2)除经营业绩外,其他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应给予限期撤回原资质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处理。
3)重新核定的资质应降低原资质级别或缩小原资质范围;按资质审批权限,达不到发证机关管辖最低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应撤销原资质。
(二)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
1.企业资质申请应随时受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至少配备1名技术骨干,关键专业按照专业配备表的前两个专业认定。
(五)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设[2001]22号)中关于“技术人员级配合理”规定的说明
1.申请综合甲级资质,除标准要求的人数以外,每个专业配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申请专业甲级资质,除标准要求的人数以外,每个专业配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2.申请专业乙级资质,除标准要求的人数以外,每个专业配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六)返聘人员
1.一般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超过60周岁的,均按照退休返聘人员认定。
2.工程勘察资质、建筑工程资质,允许有不超过资质标准要求数量的注册执业人员、各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及技术骨干总数三分之一的60周岁以上人员作为相应人员认定。
3.专项设计资质允许有不超过资质标准要求数量的注册执业人员及技术骨干总数三分之一的60周岁以上人员作为相应人员认定。
4.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延期退休,并办理了延期退休手续的,提供国家有关可以延期退休的文件规定和技术人员延期退休的证明材料的,证明材料有,可以按在职人员认定。
(七)高等院校教学系列职称技术人员
1.院校所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聘请在职教师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实行定期聘任制,聘期不少于二年。
2.院校企业中具有教学系列职称(教授、副教授、讲师等)的固定专职人员,而不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如专业及个人业绩能够符合标准要求的,可以按照相应专业技术骨干人员认定。
(八)企业工程项目业绩
1.新成立(含分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及原具有资质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对企业工程项目业绩不作要求。
2.申请晋升资质的企业要求完成现有级别资质标准规定规模及数量的已建成工程项目业绩,不要求具有所申请级别的业绩。
3.申请资质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的企业,应具备与所申请资质级别对应规模及数量的工程项目业绩,其中:申请某行业全部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标准规定的三分之一以上类型的工程项目业绩;申请某行业部分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所申请每一类型的工程项目业绩。
4.工程项目业绩应为企业独立完成的工程勘察、主体工程的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项目业绩。
5.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勘察设计合同中涉及项目名称、规模及设计范围、双方法人签字等相关页的复印件;业主方出具的企业已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施工图审图机构出具的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个人工程项目业绩
1.对申请工程勘察、建筑工程、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新设立、增项、升级、暂定级转正的企业,标准要求的技术人员均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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