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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金色考点及真题-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原则与

基准

一、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原则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予

以考虑。

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

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

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

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与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审查原则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现

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一般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

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二、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基准

下面分别给出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和显著的进步的判断标

准。

2.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三步法)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

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

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

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1.1三步法

判断方法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

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

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

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

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

多的现有技术。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

域相同或者相近的现有技术,其中,要优先考虑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联

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

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

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

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

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申请人在说

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因此,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

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

根据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作为一个原则,

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

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对于功能上彼此相

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

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特殊情况下,当发明的所有技术

效果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均相当时,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同于最接

近的现有技术的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应当与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匹配,

不应当被确定为区别特征本身,也不应当包含对区别特征的指引或者暗示。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

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

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

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

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

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

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i)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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