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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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北方管道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集团公司党组《关于规范管理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行为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管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全体管理人员,以及在非管理岗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包含退出领导岗位、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3.2管理人员亲属

亲属包括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管理人员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管理人员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具有抚养被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及特定利益关系人。

3.3经商办企业

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是指,管理人员亲属存在经商办企业行为且与集团公司、公司、公司所属单位发生业务往来,以及管理人员利用职务或影响力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等行为。

经商办企业包括以下行为:

a)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

b)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

c)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后回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d)担任非国有(非国有控股)企业的高级职务、业务代表或实际履行业务代表职责;

e)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业务代表;

f)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g)委托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性活动;

h)其他经商办企业行为。

4职责

4.1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做好公司关键岗位及以上领导干部和公司机关全体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日常管理、抽查核实、信息共享、规定条款解释等工作,及时向公司纪委移交问题线索并通报情况,并将关键岗位及以上领导干部和公司机关全体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情况纳入干部考察、考核内容,做好干部日常监督,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4.2纪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公司纪委对本规定的条款进行解释。对移交和接收的相关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对管理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违纪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对管理人员中的非党员问题线索,移送有关机关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

4.3审计部

负责将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列为干部任期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内容,并及时向公司纪委移交问题线索并通报情况。

4.4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将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列为巡察工作内容,并及时向公司纪委移交问题线索。

4.4相关部门

财务资产部、企管法规部(内控与风险管理部)、物资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等业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服务提供商、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承包商和物资供应商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准入信息申报、关键信息动态更新和不实申报信息清退追责等管理工作。

4.5公司所属各单位

4.5.1组织人事部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做好本单位科级干部和全体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日常管理、抽查核实、信息共享等工作,及时向本级纪委移交问题线索,并将科级干部和全体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情况纳入干部考察、考核内容,做好干部日常监督,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4.5.2纪检部门

负责协助本单位纪委接收相关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干部群众反映的有关线索,并严格按照《纪检部门信访举报受理及问题线索处置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落实。

5管理内容

5.1规范经商办企业行为

5.1.1北方管道公司管理人员本人不得经商办企业。

5.1.2管理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根据管理人员本人职权影响,规定如下:

a)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不得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发生业务往来;

b)公司关键岗位及以上管理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的,不得在公司范围内发生业务往来;

c)公司机关各部门管理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的,不得在公司范围内发生业务往来;

d)所属单位管理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的,不得在所属单位范围内发生业务往来。

以上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不得损害北方管道公司利益。

5.2信息申报

5.2.1公司管理人员因新提任、职务调整、本人或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填报《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信息采集表》《管理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申报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纪检机构报告。

5.2.2管理人员应在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或者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上,如实说明本人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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