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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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规范纪检部门案件审理工作,保证办案质量,根据中央有关规定,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案件审理

本规定所称案件审理是指纪检部门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其任务是审核处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实事求是地按规定和要求核对违纪违规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分析认定问题性质,按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经报批准后正确作出处分决定。

4职责

4.1纪委办公室

4.1.1纪委办公室是公司案件审理工作的主责部门,负责审核处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复议复查的案件。

4.2所属单位纪检部门

4.2.1根据工作需要,配合纪委办公室做好相关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

5管理内容

5.1审理工作要求

5.1.1案件审理工作应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对案件调查的事实依据、证据材料、定性处理以及相关程序进行审核,保证办案政策和制度正确执行,提高定性量纪工作的准确性,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5.1.2对案件调查终结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提交党政组织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理。

5.2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5.2.1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条规为准绳;

5.2.2专人审理、集体审议;

5.2.3严肃、慎重、区别对待;

5.2.4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5.3审理工作主要内容

5.3.1受理

5.3.1.1对移送审理的形式审核

案件审理岗位应当认真听取移送审理案件的有关情况介绍,填写《案件移送审理形式审核表》,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a)移送案件审理审批手续是否齐备;

b)立案审查呈批报告追责的违纪问题与审查报告是否一致;

c)审查报告是否经审查人员签名确认;

d)主要证据材料是否充分;

e)被审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是否有异议;

f)暂扣款物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

g)组卷是否规范。

h)相关信息是否录入案管系统。

5.3.1.2提出受理意见

a)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受理人员、分管案件审理工作负责人在《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正式受理;

b)对符合形式审核条件,但审查报告存在重大问题的,暂缓受理;与执纪审查部门、审查组协调沟通,完善审查报告后再予正式受理。

5.3.2审理工作程序

5.3.2.1审理机构的成立

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由分管案件审理工作负责人指定其中1人为主审。

5.3.2.2案件审理的提前介入

a)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由执纪审查部门填写《案件提前介入审理审批表》报纪委办公室(纪检中心)分管执纪审查、案件审理工作负责人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b)参加提前介入的审理人员,不应参加执纪审查工作,不能“以查代审”或“以审代查”。

c)审理人员在提前介入中提出的意见,不能作为审理部门的最终意见。执纪审查工作全部结束后,仍要正式移送审理案件审理部门。

5.3.2.3案件审理组应当全面审理卷宗材料,撰写阅卷笔录,提出初步审理意见。

5.3.2.4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向分管案件审理工作负责人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5.3.2.5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5.3.2.6审理组如发现违纪事实、证据、定性、责任划分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当与执纪审查部门、审查组交换意见,协商解决办法。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填写《案件退查审批表》(附件4)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填写《案件补证审批表》经纪检机关分管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工作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5.3.2.7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被审查人态度和认识、执纪审查部门意见、案件审理部门意见。

5.3.2.8拟给予公司纪委委员处分的,在公司党委审议前,应当同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5.3.2.9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中止审理的,由审理组提出意见,填写《中止审理呈批表》,经公司纪委书记批准后中止。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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