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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CCS
93.080.01P66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1253—2024代替DB14/T1253—2016
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网点建设和管理规范
2024-09-03发布2024-12-03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一般要求 3
5网点建设 3
6管理要求 4
参考文献 8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4/T1253—2016《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服务网点建设和管理规范》,与DB14/T1253—201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增加了“发行服务机构”“收费站站级网点”“客户联络中心”“ETC卡”“车载单元”(见3.2、3.6、3.8、3.9、3.12)术语与定义;
b)删除了“山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机构”“山西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运营服务中心”“快通卡”“联名卡”“货车非现金支付卡”“电子标签”“相关参与方”“ETC呼叫中心”不再适用的术语与定义(见2016版3.2、3.3、3.8、3.9、3.12、3.13、3.17、3.20);
c)更改了“网点建设”中系统的构成和服务环境相关内容(见5.1,5.3);
d)删除了“网点建设”中关于装修界面处理的内容(见2016版5.3);
e)更改了“管理要求”中岗位要求、制度建设、业务管理、安全管理、专项管理相关内容(见6.1、6.2、6.3、6.4、6.6);
f)删除了附录A、附录B(见2016版附录A、附录B)。本文件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37)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交通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晓宙、许乐、王军、刘建东、李淑英、郭芳红、吴宝睿、郎晓玲、石雪霞、王媛。
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网点建设和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山西省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网点建设和管理中的基本要求、网点建设和管理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自营营业厅、收费站级网点及代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其他公路ETC收费业务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TGB10-01—2014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运营和服务规范JT/T489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
JTG6310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不停车收费
在不停车的条件下,应用无线电射频识别及计算机等技术自动完成对通过车辆的识别、收费操作、车道设备控制和收费数据处理的收费方式,简称ETC。
[来源:JTGB10-01—2014,2.0.1]
3.2
发行服务机构
负责山西省内高速公路ETC业务的发行管理,以及相关通行费的收缴、清分、结算等工作的机构。
3.3
代理机构
与发行服务机构合作,用于推广ETC业务的银行等社会其它服务机构。
3.4
ETC服务网点
由发行服务机构认可并授权,面向社会提供ETC发行、售后、业务咨询、投诉受理等服务的营业场所。包括自营营业厅、收费站站级网点、代理机构服务网点。
3.5
自营营业厅
由发行服务机构自主建设,为用户提供ETC业务服务的网点。
3.6
收费站站级网点
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建设,为用户提供ETC业务服务的网点。
3.7
代理机构服务网点
由代理机构开设,为用户提供本代理机构授权范围内ETC业务服务的网点。
3.8
客户联络中心
负责受理我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客户咨询投诉的机构。
3.9
ETC卡
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可用于交纳收费公路通行费的IC卡,包括储值卡和记账卡。通行高速公路时不可作为通行介质单独使用,须配套OBU使用。
3.10
储值卡
采用实名制,卡内电子钱包记录资金信息,客户需在卡内预存通行费,其车辆在通过收费公路时,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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