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四川省中央财政能繁母猪养殖保险(B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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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央政策能繁母猪养殖保险(B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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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中央财政能繁母猪养殖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产品依据眉山市政府文件开发,四川省其他市县产品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保险标的

第三条凡养殖或负责管理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养殖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能繁母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含)以上4周岁(不含)以下;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含)以上的可单独投保,30头(不含)以下的可以乡、村为单位集体统一投保;

(四)能繁母猪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养殖管理规范;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七)按所在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有记录;

(八)佩戴有清晰的耳号标识或电子标识(以下简称耳号标识)

(九)养殖户持有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四条下列能繁母猪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

(二)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

定负责赔偿:

(一)疾病、疫病;

(二)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风灾、暴雨、地震、冰雹、冻灾;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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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的死亡,但其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二)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五)发生重大病害或疫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六)失去生育能力或丧失生育能力后宰杀的。

第七条保险母猪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保险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1000元。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和观察期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能繁母猪,可免除疾病观察期。

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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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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