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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附加险

第1页共5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附加营业场所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430622022091640463)

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是食品安全责任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通用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营业场所房屋主体及其附属设施、室内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

(三)雷击;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以下各项财产不属于本附加险的保险财产:

(一)有价证券、动物、植物、农作物、盆景以及烟、酒、食品、药物、日用消费品;

(二)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动车、游艇等各类交通工具;

(三)记录在纸张、磁带、录像带、光盘、软盘、硬盘等媒介上的视频图像、音乐、照片、数据、计算机程序、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四)现金及贵重物品,包括现金、金银、珠宝及首饰;

(五)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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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然灾害,但雷击除外;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九)盗窃、抢劫。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造成的损失;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四)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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