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889851.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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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行法律义务的义务(1)该项义务不仅包括消法上规定的义务,还包括产品质量法上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2)该项义务不仅要求经营者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义务,还要求经营者履行与消费者约定的具体义务(3)履行约定的义务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3.商品、服务安全保证义务(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3)经营者在发现商品和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4.告知义务(1)经营者应当提供信息(2)对消费者询问进行真实、明确的答复(3)商店对商品应当明码标价5.标明身份的义务租赁他人柜台或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的名称和标记6.出具凭证、单据义务7.品质担保义务(1)默示担保义务(法定担保义务)经营者未就商品质量明确表示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为其设定的担保,商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应当具有的质量状况(2)明示担保义务(约定担保义务)经营者以合同、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形式对商品质量所做的担保。若商品存在瑕疵,而消费者知悉并予以购买、使用的,即以明示担保排除前述默示担保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违背了合同约定或单方承诺)瑕疵消除(如修理);更换瑕疵商品;解除合同(退货);赔偿损失(与瑕疵商品直接有关的损失)8.售后服务义务9.不得不当免责的义务(1)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或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公平合理;(2)利用格式条款或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减轻或免除其损害消费者的责任,属于不当免责;(3)不公平不合理的约定及不当免责的约定无效。格式条款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免责条款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格式条款的排除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一部系统的完善的消法合同监管法律消法合同监管机制(监管的范围或标准;监管机构)关于消费格式条款的特殊法律规制英国《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作为英国现行不公平合同条款的专门性立法,同时适用于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判定(原则规定)不公平条款的“灰名单”不公平条款的监管模式(监管机构;行政主导的程序)专题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兴起消费者问题——消费者运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问题所谓消费者问题,是指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侵害而发生的问题。食品卫生安全领域中的问题名人代言、权威认证垄断部门的“霸王条款”3·15公布的十大纠纷案件消费者问题所发生领域的转向(房地产消费、金融服务、汽车消费等)思考:1.消费者问题是一种个别、偶然发生的社会现象吗?(消费者——经营者关系)2.为什么消费者问题会如此普遍地发生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传统私法治理的局限性第一,消费者承担风险的多样性第二,消费者利益满足的滞后性第三,消费者对于经营者的依赖性第四,传统私法治理的局限性在典型的市民社会中,消费者是根据人格平等和契约自由的原则,自我负责地选择商品和劳务,对其蒙受的损害,可以不履行合同或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以诉诸于一般市民法的手段保卫自己……但现实经济社会中,消费者与其对手之间在交易中之关系,实质上并不是平等的关系,……可以说,是一个‘弱者’,为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产生了必须确保相对于市民法上形式平等而言的实质平等的要求”。——金泽良雄《经济法》3.面对消费者问题的日益严重,如何寻求解决路径?从个别维权到社会运动从私法自治到国家干预二、消费者运动发端:美国。1891年在纽约成立的世界上第一个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兴起:20世纪初食品药品领域的维权运动发展:以指导与教育消费者维权为内容的消费者运动深入:利益诉求、实践影响方面的进步。消费者权利提出广泛:其他国家形式多样的消费者运动。国际消费者联盟我国:兴起较晚,但发展迅速意义:个别交易中的问题上升为社会问题;立法社会基础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一)演进线索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单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二)国外消费者保护立法概况发达国家消费者立法日趋完备,并在向新的领域发展许多国家不仅制定了单行法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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