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境外留学或工作紧急医疗救援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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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境外留学或工作紧急医疗救援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多人,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凡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赴境外留学或工作的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许可证、就业证、家属证或永久居住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具有有效居住地址,赴境外留学或工作的身体健康的香港、澳门或中国台湾居民,也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留学或工作在境外居留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应立即通过保险人提供的24小时救援电话联系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保险人将通过该救援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救援服务并在保险金额内承担相关的费用:

(一)安排紧急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需要立即救治的,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并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100%的给付比例承担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下列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也可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1.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2.保险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首次使用辅助设备的费用,每次事故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辅助设备包括轮椅、拐杖等;

3.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为缓解疼痛进行牙科治疗的门诊费用,每次事故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

对于超过保险金额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支付或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必须在救援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由该医疗机构转介的其它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或住院治疗,否则,保险人或救援机构不承担支付或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其身体无法移动,在预定的境外居留结束日以前仍无法运送回国的,保险人负责承担此期间的境外医疗费用,直到被保险人能够移动为止。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最长不超过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45天。

被保险人被运送回国后仍需在境内接受治疗的,保险人负责赔偿因同一事故导致的国内医疗费用,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最长不超过自运送回国之日起30天。

(二)医疗转运

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援时,保险人可通过救援机构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并承担相应费用。

(三)运送回国

被保险人治疗结束后,或经授权医生和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运送回国时,保险人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搭乘正常航班(经济舱)或以其它经济的交通方式运送回境内其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并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保险人将收回处理。

(四)紧急口讯传递

授权医生将与主治医生联系,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还可与被保险人在国内的医生进行联系以确保及时沟通病情和治疗情况。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保险人还可以通过救援机构向被保险人指定的亲属传递口讯。

(五)安排亲属探病

经授权医生和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预计住院期间将超过5天(不包括5天)的,保险人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一名亲属搭乘正常航班(经济舱)或以其它经济的交通方式至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地点探望,并承担相应的交通费用。

(六)遗体安葬或遣返回国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身故的,根据其亲属的要求,保险人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事发地进行安葬或将遗体遣送至境内其常住地,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七)紧急搜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失踪或需紧急搜救的,保险人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紧急搜救,搜救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0元。

(八)付款保证和结算

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提供付款保证。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保险人将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与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但是,对于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如果保险人已经支付,被保险人必须在支付后一个月内返还保险人。

(九)出行前后的资讯服务

被保险人在赴境外留学或工作前或在境外居留时,可以随时拨打24小时救援电话获得旅行、医疗等相关资讯服务。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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