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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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43191202207083052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所附条款,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获得国家或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建设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项目的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凡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所有人、合法受让人或继承人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投保人应按照规定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保险,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含不高于保险费30%的风险管理费用),保险合同生效。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单载明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被保险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保险人委托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检查通过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保险赔偿责任期间内,因潜在缺陷发生下列事故造成被保险项目物质损坏的,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建的费用: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1.整体或局部倒塌;

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阳台、雨篷、挑檐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含脱落)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4.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5.国家和青岛市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处其他情形是指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中除了(一)1~4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围护结构保温工程。

(三)防水工程:1.屋面防水工程;

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门窗、外墙面防渗漏处理工程。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项目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项目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的重大过失、故意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超过设计标准的风荷载和雪荷载;

(七)冰雹、雷电、暴风、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及地震等自然灾害;

(八)火灾、爆炸;

(九)外界物体碰撞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项目使用人使用不当或改动原设计结构、设备位置或原防水措施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等未按照《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相关要求或设计用途正常使用;

(十一)被保险项目附近其他工程的施工影响;

(十二)昆虫或动物损害;

(十三)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因房屋业主或使用人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第七条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项目竣工验收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自行添置的包括装修在内的任何财产的损失;

(二)在对被保险项目进行修复过程中,为满足被保险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要求,超过原设计施工标准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三)自然磨损、老化、物质本身变化、其他渐变原因或表面外观的差异(任何颜色、透明度等)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修理、加固或重置导致的任何颜色、透明度等表面外观的差异。

(四)非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造成的被保险项目的任何损失;

(五)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无法使用被保险项目、停业、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各种间接损失;

(六)人身伤亡或精神损害赔偿;

(七)罚款、罚金和惩罚性赔偿;

(八)保险赔偿责任期间开始前产生的损失;

(九)设备、配件产品质量缺陷所产生的损失;

(十)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保险费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根据竣工结算报告列明的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为本保险合同记载的保险金额。

如保险单中有多个被保险人,则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根据其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分别确定。

第九条投保人投保时,保险人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预算价计算预收保险费。被保险项目竣工验收时,保险人根据风险管理机构的最终评估报告及其他费率调节因子调整保险费。被保险项目竣工结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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