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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综合评分法的应用研究
一、综合评分法在集中选购中的运用概况
(一)基本概念
目前政府选购和企业选购主要有两种评审方法,一种是最低评标
价法,一种是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实质性满意选购文件要求的基础上,以评审
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而综合评分法相对来
说应用范围更广泛些,它是指在供应商响应文件满意选购文件全部实
质性要求状况下,根据评审因素的相关指标综合评审,将得分最高的
供应商推选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主要运用于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竞争性磋商等选购方式。
《政府选购法》明确了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中价格部分的最低
比例,但并未具体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要求和设定原则。《政府选购
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提出了“采纳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
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要求,在实践
中,选购人需要通过深化了解项目需求,合理制定商务技术评分标准,
同时匹配相关的指标,以追求选购结果的最优化。
(二)综合评分法在选购中的重要性
选购方案的制定具有很强的技术经济性。选购标的物的技术性,
体现为技术功能和技术标准、设计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技术和管理要
求等;经济性主要体现为如何引导供应商合理报价,以获得最优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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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价格,实现最佳的性价比。假如商务技术分值以及评分细则设置不
合理,评分指标与项目的实际需求不吻合,则可能导致选购结果产生
较大偏离,难以实现最优的效果。
二、综合评分法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难点
(一)技术和商务需求内容不够清楚明确
由于技术需求和商务需求不明确,简单带来选购人员与需求部门
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需求沟通不充分的问题。比如选购项目的需求内
容体现在服务方案、付款条件、商品质量标准、售后服务要求等方面。
高质量的商务技术需求书,一方面便于供应商有针对性地供应产品和
报价方案,另一方面对选购人员制定评审方案也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假如在需求不完善且沟通不足的状况下制定选购方案和评审方法,则
可能产生评分规章不够全面和有效,编制的需求不能精确反映
实际要求等问题。
(二)商务技术及价格权重设置不够科学
目前行业的政策指导意见大多仅规定了价格分值占比的下限,以
农业银行的选购管理方法为例,货物类项目价格分值不低于30%,服
务类项目价格分值不低于10%。由于选购项目的简单性,综合评分法
中商务技术与价格分值权重的设置通常参照历史项目信息,甚至靠直
觉或主观阅历,科学性和合理性有所不足。而选购项目价格分值配置
的权重对选购结果发挥着重要影响,比如货物类项目,对于市场竞争
充分、需求标准统一的产品,价格分值应当适当提高,通常状况下价
格分值占比不低于50%;对技术简单、标准性较差的项目,商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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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需适当提高,比如新型服务类项目,重点考察供应商的服务力量,
价格分值应适当降低,详细还需要结合产品的技术性能、规格功能、
质量和服务等方面进行考虑。
(三)评审指标及评分规章设置不合理
评审指标及评分规章设置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存在
以不合理条件差别对待或卑视对待不同供应商,例如设置无关的商务、
技术或业绩条件排斥投标,以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或是以特定行
业或区域的业绩作为加分项,明显存在排斥或限制其他供应商,在当
下供应商竞争加大和维权意识增加的状况下,简单引起质疑和投诉;
二是设定的技术商务评审指标与选购项目详细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
适应和匹配,将与项目无关或已经过期的行业资质认证作为评分标准,
对选购结果的指导性不强;三是主观分评审权重过大,未进行量化,
给评委的评审工作预留过多的自主裁量权。
(四)评审中受评委人为主观因素影响
在选购项目的评审过程中,评委基于个人的学问、力量、阅历、
态度以及心情等因素,往往对不同供应商、货物品牌产生固有的、先
入为主的印象,认为自己熟知的大型企业、知名厂商理所当然就应当
得高分,而没有真正结合供应商供应的响应文件和产品服务实际进行
客观评分,很大程度上影响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精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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