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中的错误及纠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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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中的错误及纠正

内容提要: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围,人民法院可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的理论基础是执行措施说,其执行依据与原执行案件依据相同。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范为基础,串联当前司法实践中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重点环节,并结合到期债权执行法理和域外执行制度,尝试对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取代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直接冻结次债务人银行存款、混淆收入与到期债权及不当处理次债务人异议等错误执行行为予以浅析,以期促进规范执行。

目次

一、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的理论基础与执行依据简述

二、对我国现行法上被执行人债权执行程序之梳理

三、当前执行实践中对到期债权执行存在的错误执行行为及其纠正

结语

伴随社会经济发展,债权日益成为市场经济参与者所拥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也首次将用于担保债权的保证合同和保理合同纳入典型合同范畴,债权的可转让性和担保性更加彰显了债权的财产属性。在近几年人民法院推进执行工作向前发展的背景下,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自然也成为不可缺漏的执行客体。所谓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直接将被执行人对其债务人的已届至履行期限的债权作为强制执行客体而予以执行的制度,亦有人称之为代位执行制度。相较于物权之客体一般所具有的有体属性,债权作为特定人(债权人)对他特定人(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涉及不同主体间权利之多面性和复杂性,故在执行债权时,究竟如何划分执行程序和导入诉讼程序的边界、如何看待多重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具体采取执行措施以及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均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时必须面对的问题。当前实务中存在着一些由于没有正确认知上述问题而导致的执行行为不当、乃至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况。为此,本文特以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范为基础,串联当前司法实践中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重点环节,并结合到期债权执行法理和域外执行制度对上述问题予以浅析。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一般将进入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债务人称之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将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称为次债务人或第三人;学理则多称执行债权人、执行债务人、第三(债务)人等。为行文方便,本文将所涉三方分别称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次债务人。

01

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的理论基础与执行依据简述

对于债权执行制度的理论基础,一直存在着协助执行说、债权保全说、督促执行说、继续执行说、执行救济说及执行措施说等观点。以上述理论中有一定范围支持的协助执行说和债权保全说为例。协助执行说认为次债务人与申请执行人系基于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建立了联系,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是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一种行为。该说混淆了协助执行的义务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协助执行人的义务系辅助义务,且并不会涉及处置自己的财产;次债务人的义务是履行义务,可能会以其个人财产完成法院指定的履行行为。债权保全说认为申请执行人系因为行使代位权,从而使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扩张至次债务人。该说忽视了申请执行人系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债权,代位诉讼的既判力(包括由此而来的执行力)由申请执行人与次债务人承受,并不是因原执行依据扩张而得,即债权执行作为一种执行制度,仍然维持着债的相对性,乃是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主张。从这个意义出发,债权执行与代位执行虽然程序可能有所衔接,但二者形似而神异。笔者支持执行措施说。本质上,被执行人既然以其所有财产作为承担债务的总担保,那么其对他人享有的债权自然也是其责任财产的一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在甄别债权与其他权利差异性的基础上,对被执行人的债权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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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债权执行的执行依据,理论上也存在着履行通知说、执行裁定说、判决效力扩张说及普通执行依据说等观点。前二者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通知与裁定作为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部门作出的程序性法律文书,不具备充当判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执行依据的妥当性;判决效力扩张说与前述债权执行的理论基础之债权保全说出自同源,按下不表。笔者支持普通执行依据说。依民事执行的一般法理,执行客体之标的即为执行措施所针对的对象,而如上所述,被执行人所有的金钱、物、债权等均属责任财产之列,自应落在执行依据即申请执行人所持有的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判定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范围内。故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取得的执行依据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的依据,并无理论冲突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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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题旨在辨析到期债权执行中具体执行行为的正当性,而并非参与上述讨论。事实上,如翻阅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著作,少有论及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的理论基础或执行依据的内容。以德国法而言,其民事诉讼法中对被执行人的债权执行制度规定较为完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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