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相关常见问题及裁判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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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相关常见问题及裁判规则

01

代位权行使的法律依据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五百三十五条至五百三十七条;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21年4月6日实施)第8条;

?8.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相对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施行)(下称“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三十五至四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三十七条?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同一相对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清偿其对两个以上债权人负担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比例确定相对人的履行份额,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起诉债务人的诉讼终结前,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

?第三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相对人,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代位权诉讼终结前,债务人对相对人的诉讼应当中止。

?第四十条?代位权诉讼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主张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债权人根据新的事实再次起诉。

债务人的相对人仅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由,主张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相对人的债务或者延长相对人的履行期限,相对人以此向债权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02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79)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债务人享有对外债权;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四是,债务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债权人而言,最难举证部分莫过于“债务人享有对外债权”。

1.土地款并非借款,不属于到期债权:(2023)最高法民申678号[1]案例中,债权人刘豫生将910万投资款支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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