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四川省中央财政马铃薯种植保险(深贫保).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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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央财政马铃薯种植保险(深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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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中央财政马铃薯种植保险(深贫保)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马铃薯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马铃薯”),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马铃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保险马铃薯为经农业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在当地种植1年(含)以上,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投保时无病虫害,生长和管理正常;

(二)马铃薯种植面积在5亩(含)以上(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户投保的,不受种植规模限制);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第三条与马铃薯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马铃薯损失,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引进新品种;

(四)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马铃薯或改种其他非马铃薯类作物的;或超出保险马铃薯成熟期未及时采摘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央财政马铃薯种植保险(深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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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保险马铃薯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马铃薯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等)确定,具体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马铃薯播种开始,至成熟期结束时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马铃薯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缴部分保险费。自缴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马铃薯类作物种植管理的规定,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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