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四川省中央财政育肥猪养殖保险(B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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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央财政育肥猪养殖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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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中央财政育肥猪养殖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建场一年(含)以上,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二)单个场(户)每批存栏育肥猪50头(含)以上,年出栏育肥猪150头(含)以上;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育

肥猪”):

(一)投保猪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二)投保猪只经畜牧食品管理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猪只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牌;

(三)投保时每头育肥猪体重在3公斤(含)以上。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育肥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疾病、疫病;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育肥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育肥猪的死亡、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及他人的恶意破坏;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央财政育肥猪养殖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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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水污染、大气污染、核辐射、核子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保险育肥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疾病;

(六)饿、中暑、互斗、中毒、被盗、走失、野兽伤害;

(七)违反防疫规定,未按规定免疫程序接种、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或患染疾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有效的减灾措施。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在运输途中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死亡;

(二)死亡猪只体重不足3公斤(不含)的;

(三)保险育肥猪因年老、患慢性病久治不愈、僵猪而淘汰宰杀。

第八条保险育肥猪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十条保险育肥猪的每头保险金额根据购买价格、饲养成本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保险育肥猪的每头保险金额为800元。

规模化养殖户分批投保的,投保数量按每批投保时的存栏数确定;规模化养殖户按一年期投保的,投保数量按保险期间的累计出栏数确定,同时必须确定投保存栏数,保险期间的累计出栏数不低于投保存栏数的2.5倍。

分批次投保的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每批存栏数(头)

按一年期投保的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期间的累计出栏数(头)存栏数或出栏数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一条分批投保的保险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保险育肥猪出栏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按保险期间的累计出栏数投保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保险育肥猪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含)内为疾病观察期。保险育肥猪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央财政育肥猪养殖保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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