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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区团体特定疾病医疗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社区团体特定疾病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或者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有关书面约定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范围

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投保人可为其团体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父母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父母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参保的团体成员为被保险人,随其参保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为连带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所述被保险人年龄限制为0-85周岁,且均包含连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以下简称“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依据本条所述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变更

(一)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或协议约定形式通知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保险人自审核通过日或协议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按照实际承担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期间收取保险费。

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或协议约定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日或协议保险责任终止日24时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日次日零时起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区团体特定疾病医疗保险

第六条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七条合同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二、投保人联系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联系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八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投保人单位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对于保险年度内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本公司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二、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二)保险合同期满;

(三)因本合同条款所列的其他约定而效力终止;

(四)被保险人不再满足本合同的投保资格要求,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起始日满足年龄资格要求的,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不因其年龄的改变而自动终止。

第九条争议处理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院)起诉。

二、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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