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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赔偿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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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道路和交通事业的发展,车辆作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出行的代步工具,俨然已成为社会大众的最基本生活资料。车辆具有社会性,该特性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事故损失虽具有可诉性,但有关机动车碰撞产生的车辆贬值损害应否赔偿及赔偿数额,各法院却聚讼不已。
一、难题索引:车辆贬值损失争论的提出及裁判现状
案例一:河南省郑州市的A车与B车、C车发生连环相撞,经交警大队认定A车负事故全责,B车和C车无责任,三方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判决赔偿B车修理费17500元,驳回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请[(2)参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557号案。](2);二审法院认为,B车在购置半年时间发生本案交通事故,且车辆贬值司法鉴定书说明:车辆在修复过程中,车身原有预应力分配,原有设计意图均已发生改变,故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要求支付车辆贬值损失30000元的诉请[(3)参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2135号案。](3)。
案例二:江苏省常州市的D车与E车相撞,经交警大队认定D车负事故全责,双方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判决赔偿E车含修理费的各项损失84807元、车辆贬值费12000元[(4)参见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4883号案。](4);二审法院维持原判[(5)参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民终1173号案。](5)。
案例三:浙江省温州市的F车与G车相撞,经交警大队认定F车负事故全责,双方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判决赔偿G车11758元修理费,驳回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和租车费的诉请[(6)参见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4民初6832号。](6);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属于自备车,《道交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将涉案车辆贬值损失纳入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据此维持原判”[(7)参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终1837号。](7)。
三个案例的争议焦点是: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实际发生?与车辆碰撞侵权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若贬值损失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实际发生,具体数额应如何计算才能衡平损失与赔偿之间的博弈?
为进一步说明车辆贬值损失存在同案不同判之虞,笔者收集了多地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贬值损失纠纷的84个案列(案例列表附后),时间跨度从2013年1月至2017年5月[(8)选取样本均为2012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后的案例。](8),其中一审案例53件,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诉请的24件,不支持的29件;二审案件31件,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诉请的14件,不支持的17件,通过PASS量表分析如下:
上述案例中,对车辆贬值损失持肯定和反对态度的各占一半,但细察之,诉讼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例中,车辆多为价值较高或使用时间较短的车辆。同时,笔者所在地方法院一般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故而在该类案件中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很少提起车辆贬值损失诉请。针对这一现象,以本地法院一般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请,笔者采访了12名律师在实践中具体的操作模式,总结起来有两种,一是当事人提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时,律师会通过向当事人解释法条和本地案例,协调当事人放弃该项诉请或者给当事人做好心理建设,该项主张得到支持的机率为零;二是当事人没有提出车辆贬值主张的,则根本不会主动向当事人提出该项权利请求。
关于车辆贬值是否应当赔偿,《道交法司法解释》“征求稿”第六条曾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包括……明确适用于交易目的的车辆的贬值损失……”[(9)法律图书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但2012年最终颁布的《道交法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上仅对车辆施救费用、维修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合理停运损失等做出了列举式的规定,而对车辆贬值费用进行了回避。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认为,目前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倾向于原则上不支持赔偿,但遇少数特殊极端情形可适当赔偿。由此可见,现有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与否以及如何赔偿,均没有直接、明确、统一的司法尺度。正由于此,频致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虽然其中的差异性机理应考虑各地法院对社会效果和个案衡平的视角差异,但主要机理在于对法律条文和司法原则理解的尺度不同。透过司法中存在的分歧,我们可提取到的难点,既有司法理念、法律条文适用之“难”,也有公众利益、价值衡平弃取之“难”。因此,对于车辆贬值损失难题的破与立,关键在于将其还原至具体社会背景中去观察和考量,以法律理论为基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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