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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鑫如意(至尊版)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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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鑫如意(至尊版)年金保险(万能型)

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2

为便于您了解本产品,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万能保险是一种新型保险产品,具有费用透明、追加灵活、资金增值等特点。

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进入保单账户。保险公司按照制定的投资策略,将资金配置到各种投资工具中,并对账户中的资产价值进行核算。

保险公司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最低保证利率,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一)本保险提供的利益保障

1、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1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十年起,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5%给付生存年金。

每个保单年度给付的生存年金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1.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您享有的其他重要权益

2.1最低收益保证

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3.0%。

2.2持续奖金

若本合同在第五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有效,本公司在第五个保单生效对应日按前五个保单年度内转入保险费之和的1%发放持续奖金,并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若在之后的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有效,本公司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按前一个保单年度内转入保险费的1%发放持续奖金,并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奖金。

2.3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a.在犹豫期后,您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本公司自收到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10日内向您给付部分领取金额,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将随部分领取金额及部分领取手续费而相应减少。

b.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以及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均须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如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您只能申请解除本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c.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您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d.若您的保单质押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则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e.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部分领取金额及对应的部分领取手续费之和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f.您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天安人寿鑫如意(至尊版)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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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2.4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8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的余额。

保单质押贷款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并结合本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并公布。

(二)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四)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五)交费方式

本合同保险费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趸交保险费: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保险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的规定。

2.追加保险费: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您可以向本公司交纳追加保险费,但每笔追加保险费的金额须符合本公司的规定。

3.转入保险费:来自您在本公司的保险合同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

(六)主要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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