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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10〕两全保险022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鸿福相伴两

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

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

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

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

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

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

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页)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

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七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为每三周年交付一次,直至被保险人七十周岁年生效对应日零时

止。

第八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

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

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

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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