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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财务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所属公司的财务

管理工作,严格控制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集

团公司成本,强化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的监控能力,特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

公司。

第二章财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除控股公司外,所属公司的财务人员都并入集

团公司财务金融部,由集团公司聘任和管理。

第四条所有财务人员均由集团公司财务金融部统一

调配,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在各岗位的工作年限原则上不超

过三年。

第五条财务人员的工资薪酬由集团公司发放,使报酬

与其所在服务公司相对分离,以保证财务人员的相对独立

性。

第六条集团公司对控股公司采用财务主管委派制度,

派出的财务主管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金融部和所在公司的双

重领导。

第三章资金集中管理

第七条所属公司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和支出分

别通过收入户和支出户办理,严禁账户混淆使用。

第八条集团公司、合作开户银行和所属公司应联合签

订账户授权协议,实时将所属公司收入户资金自动划转到财

务金融部,财务金融部按同期同档利率计付存款利息。

第九条财务金融部为所属公司开立内部账户,用于办

理内部结算、内部融资等业务。

第十条所属公司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分设

收入户(一般户)和支出户(基本户)。原则上收入户和支出户

(税收户除外)各设立一个。

第十一条财务金融部集中管理外部账户的开立、变更

和注销业务。所属公司开立外部账户,应填写银行开户申请

单,加盖所属公司公章后报财务金融部办理,经财务部门负

责人、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设立。

第四章业务审批流程的管理

第十二条所属公司借用资金,由借款人填写申请表,交

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所属公司负责人批准;然

后交由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最后经集团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批准后交财务金融部办理。

第十三条所属公司报销费用,先由经办人整理好费用

票据,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财务主管审核;审核通过后提

交所属公司负责人批准;然后交由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

最后经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或者授权审批后转交财

务人员办理。

第十四条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自动化办公系统是

执行集团公司审批流程的重要工具,无纸化办公是重要手

段。

第五章会计核算的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财务金融部应严格按照《企业财务

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集团

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来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所属公司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统一的会

计政策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不得随意变更集团公司的会计

政策。

第十七条原则上所属公司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制定和

颁布的各项会计管理制度执行,所属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

况也可以对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可以做出修订和补充,

但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六章担保管理

第十八条担保业务由集团公司集中统一管理,所属公

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确因生产经营需要

对外提供时,必须先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

可实施。

第十九条所属公司不得为个人及无产权关系的公司

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的项目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所属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单项或累计担保

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出资额(在参股公司享有的净资产低

于其出资额的,以享有的净资产为限)。

第二十一条所属公司对担保事项应建立跟踪和监控

制度。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公司以及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与

回笼状况、财务状况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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