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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规范分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

2.法的分类:(1)创立和体現形式:成文法(国家依法制定)和不成文法(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承认),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2)法按照法律地位和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3)法律规定内容的不一样:实体法和程序法,也称為主法和助法。(4)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宪法性法律和一般法律(5)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

3.社会主义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键是依法办事。

4.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从发的不一样层级:上位法和下位法(2)从同一层级法的效力上分為一般法和特殊法(3)法的内容上分為:综合性法和单行法。

5.《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防止為主;权责一致;社会监督;综合治理;依法从重惩罚。

第二章中法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防止為主。

2.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的配置:(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管理员。(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员;从业人数少于300人,可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也許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用的措施,并制定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

5.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6.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7.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4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监管理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一、《矿山安全法》—1993.5.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管辖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水包括12海里以内的领海。其他海域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

2)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3)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重要有: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察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矿山企业应配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置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5)《矿山安全法》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二、《消防法》—.5.1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获得施工許可证之曰起7个工作曰内,将消防设计文献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抽查。

2)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承接人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請安全許可。

3)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论证和技术鉴定制度。

4)消防机关的职责:除承担重大灾害事故救援外,还要承担以急救人员生命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5.1

1)非机动车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等。

2)高速公路、大中都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严禁拖拉机通行。

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時,時速不得超过15km.

4)最高车速低于70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120km。

四、《突发事件应对法》-.11.1

1)突发事件的特性: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者社会性,突发性和紧迫性,危害性和破坏性,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

2)突发事件分為4类:自然灾害、事故劫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3)突发事件分為4级:尤其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分级的目的是“分级负责”和“分级响应”。

4)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分工负责:较大和一般——市级和县级,重大和尤其重大——省级,其中全国区域的由国务院。

5)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6)突发事件预警: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劫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為一、二、三、四级,分别用紅色、橙色、黄色和藍色表达,一级為最高级别。

第四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

1)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平等、罪罚相适应的原则。

2)犯罪的基本特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事惩罚性。

3)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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