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明爱宝贝 2.0 版 A 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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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明爱宝贝2.0版A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长城明爱宝贝2.0版A款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

投保须知

(一)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7周岁(含)。

(二)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之日

止。

(三)交费方式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为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由您与

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您具体投保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

载明的为准。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主险合同

约定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罕见疾病的一种或多种;(2)身故

或全残,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这

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主险合同约定的

保险责任的,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基本部分

一、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我们将按确诊

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就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每种轻度疾病,我们最多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

长城明爱宝贝2.0版A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该种轻度疾病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与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合并累

计,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

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二、中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我们将按确诊

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

就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每种中度疾病,我们最多只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

该种中度疾病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与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合并累

计,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

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三、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确诊

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

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该给付

之日起即降为零,同时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若被保险人初次患的疾病为一种重大疾病,该种重大疾病即为首次重大疾病;若被

保险人初次患的疾病为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则最先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的

重大疾病为首次重大疾病。

四、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同时满足本

主险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如选)、第二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如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选)或恶性肿瘤——重度特别保险金(如

选)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如选)、第

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选)或恶性肿瘤——重度特别

保险金(如选)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

额外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

次为限。

五、罕见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罕见疾病,且同时满足本

主险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如选)、第二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如选)或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选)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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