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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天津市商业性景观绿化林木火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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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商业性景观绿化林木火灾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景观绿化林木(行道树、景观林木、景区绿化、城市园林、居住区绿化景观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景观绿化林木”):

(一)移栽定植存活;

(二)生长管理正常;

(三)乔木的胸径达到5厘米(含)以上,灌木的冠径达到50厘米(含)以上。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直接造成保险景观绿化林木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按照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七条保险景观绿化林木的每株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景观绿化林木的物化成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株保险金额(元/株)×保险株数(株)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天津市商业性景观绿化林木火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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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株数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景观绿化林木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绿化管理的规定,搞好绿化管理与养护,建立、健全和执行绿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林业部门、景观绿化林木管理部门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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