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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应急力量专属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应急力量专属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住院生活津贴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43252202210180102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应急力量专属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的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二)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疾病、残疾或骨折的治疗和康复。

第五条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未纳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同样适用于本附加险责任免除。

每日住院生活津贴标准、给付天数与免赔天数

第六条每日住院生活津贴标准、每次事故给付天数、累计给付天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每次事故免赔天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被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入院、出院证明、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应急力量专属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

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骨折必须提供X线片)及病历;

(五)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受托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含)内的实际每次住院日数,扣除每次事故免赔天数后乘以每日住院生活津贴标准给付住院生活津贴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日(含90日),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三)保险人对任一被保险人每次事故给付住院生活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每次事故给付天数为限,保险人对任一被保险人多次事故给付住院生活津贴保险金的天数总和以累计给付天数为限。

释义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临床需要必须正式办理入院手续并入住医院病房进行治疗的行为过程。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突然发生的、在突发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的、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预防性手术、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或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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