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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保险
第1页共6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未成年监护对象(以下简称“被监护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工作人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工作人员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工作人员(不含被监护人)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工作人员对被监护人的教唆;
(三)自然灾害或其次生原因;
(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五)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六)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七)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和工作人员、被监护人本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工作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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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等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一般事项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其被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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