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变革之婚姻礼俗(1).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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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禁止收继婚的法律规定与唐代完全相同,但是宋代谴责收继婚的社会舆论非常强烈,对于收继婚是绝对的禁止?北宋时,程颐就指斥唐朝的最高统治者“其妻则娶不正”。抨击唐太宗“其恶大”,而“娶元吉之妻”?朱熹也谴责唐朝统治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并进而贬斥道“唐源流出于夷狄”社会舆论与政府法令相结合,在社会上形成一股禁止收继婚的强大约束力量“事继母孝”,“事寡嫂谨”3.异辈婚——从唐的“浸以成俗”到宋的“严惩不贷”唐律中也有禁止异辈婚的条文,而且比前代严密得多,但是,唐代异辈婚的现象并不比魏晋南北朝时期少。这与唐朝的血缘背景和社会环境有必然的联系。宋代十分注重辈分严禁婚姻乱伦,反对异辈婚。辈分不可混淆观念在婚姻制度上得到充分体现。为了防止“尊卑混乱,人伦失序”。北宋初年的《宋刑统》就严厉禁止异辈为婚,在《名例律》《户婚律》《杂律》中反复申明此禁。治平四年(1067)三月,神宗即位之初,欧阳修的政敌又诽谤他与其大儿媳妇吴氏有苟且行为,建议朝廷将他“贬窜”。大臣吴充“上章乞朝廷力与辨证虚实,明示天下,使门户不致枉受污辱。”结果很快查明,此事纯属捏造,欧阳修的政敌因此被贬官。(三)离婚与改嫁政策的因袭变革1.法律对于离婚与改嫁权力更加宽泛传统离婚方式——“七出”,即丈夫在七种情况下可以合法地休掉妻子,这是古代最常见的弃妻方式。至迟在唐代,“七出”这一礼制规范被纳入法律之中,“七出”便成为封建社会法定的离婚原因。就唐宋两代具体情况而言又有新的变化。“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唐律疏议·户婚》《唐律》所载的法定离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义绝”而强制离婚,夫妻双方有恩断义绝的行为,二是符合“七出”之法即可由丈夫提出离婚第二种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双方都同意而提出的离婚,称为“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唐律》关于离婚的规定可以体现出唐代的法律相对宽松,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的权益,宽容女性和较少的干预女性,为女性婚姻自主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宋代的婚律基本沿用《唐律》所规定的离婚形式,但在南宋婚律中可见到几点新加的条规。在南宋婚律有了这样的规定:“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南宋婚律允许妻子在丈夫因犯罪而被“移乡”或“编管”时,有提出离婚的权力。妻子与夫家恩义已绝,有权提出离婚。南宋婚律并未强制夫妻离异,而是把离婚请求权赋予妻子,由妻子来决断离异与否,官府不予干涉。宋代女子相对于唐代的离婚自主权有了进一步扩大。“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唐律·户婚》《宋刑统》沿用唐律,但女子再嫁已转为由夫家做主。宋有“夫亡六年改嫁之制。”哲宗元祐五年(1090)条贯:“女居父母丧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者,并听百日外嫁娶之法。”从“夫亡六年改嫁”的旧规定到夫亡不能自己生存者就可改嫁,进一步放宽了对妇女再嫁的限制。2.社会阶层对于离婚与改嫁的相对宽容由唐到宋,社会经历了一系列经济、文化和政治的变革,从最高统治者到平民百姓对于离婚与改嫁的态度虽有变化,但却是相对宽容的,这与以后的明清社会形成一种鲜明的对比。唐王朝的建立者是由关陇贵族军事集团转化而来,受儒家伦理纲常的熏陶尚浅,同时,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经过几百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留。所以,从王室成员到下层社会,离婚改嫁并不少见。在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问题显得非常宽容。(从法律条文来讲)“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若贫寠之徒,将迎匮乏,仰于亲近乡里,富有之家,裒多益寡,使得资送。”——[宋]王溥《唐会要》卷八十三《嫁娶》“刺史县令以下官人,若能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导劝乖方,失于配偶,准户口减少附殿。”——[宋]王溥《唐会要》卷八十三《嫁娶》据记载有唐一代公主共211人,除幼年早夭、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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