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不含青岛地区)住房安全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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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不含青岛地区)住房安全保险

第1页,共6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不含青岛地区)住房安全保险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1432112021121517973)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山东省(不含青岛地区)各级政府部门组织、推动、引导的各类住房保险项目。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部门,各类住房所有人或实际居住、使用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参与该项目的各类住房所有人或实际居住、使用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四条坐落于保单载明保险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或实际居住、使用的住房(包括房屋主体及其附属设施)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的物质损坏或灭失,经鉴定(评定)住房属C、D级或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已连续超过60天处于无人居住、使用状态;

(二)保险标的被非法占有或持有。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宿人员、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五)设计错误、勘察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施工质量问题;

(六)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七)擅自改变保险标的结构;

(八)装饰、装修、安装、搭建或维修施工。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不含青岛地区)住房安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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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二)违章建筑或被政府部门征用、占用的建筑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三)木质结构房屋、简易屋棚、禽畜棚发生的损失,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并在保单中约定承保的不受此限;

(四)间接损失;

(五)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率)。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本合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一般事项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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