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工程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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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装饰工程公司具体名称]。

公司住所:[具体地址]。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装饰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等(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具体金额]人民币。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股东及出资

第五条公司股东为:

[股东一姓名/名称],出资额为[具体金额],出资方式为[具体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为[具体时间]。

[股东二姓名/名称],出资额为[具体金额],出资方式为[具体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为[具体时间]。

……

第六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具体人数]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具体年限],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具体人数]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六章经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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