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四川省旺苍县地方财政茶叶种植气象指数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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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旺苍县地方财政茶叶种植气象指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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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财政茶叶种植气象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四川省旺苍县境内主要产茶乡镇从事茶叶种植的专业户、合作社或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投保地理区域内所种植的符合当地技术标准、生长正常且管理规范的茶叶(以下简称“保险茶叶”),且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域。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当保险茶叶所在投保地理区域遭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寒潮、干旱任何一个事件时,视为保险茶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寒潮事件:指在对应保险期间内,当约定气象站实测到的任意连续三日内任意两天的日最低气温降幅7.0℃时,定义为一次寒潮事件,并以寒潮指数的大小表征寒潮事件的强度。

(二)干旱事件:指在对应保险期间内,根据约定气象站实测日降水量计算得到的累计降水量小于合同约定值时,定义为干旱事件。

针对本保险合同的寒潮、干旱事件保险责任,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旺苍气象站(站号57217)作为最佳气象观测站,并且以该气象站观测的日最低气温及日降水量分别作为认定寒潮、干旱事件的依据,其他任何气象站观测的日最低气温及日降水量均不得作为认定寒潮、干旱事件的依据。如果约定气象监测站无法获得气象数据,则该日的气象数据以约定气象监测站前3年同一日的气象数据的算术平均值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除第四条列明的气象灾害事故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保险绿茶每亩保险金额为640元,保险黄茶每亩保险金额为1280元。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七条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根据保险茶叶种植的气候特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旺苍县地方财政茶叶种植气象指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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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寒潮保险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干旱保险期间为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

若当地政府对保险期间另有规定,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茶叶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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