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应急力量专属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费用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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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应急力量专属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应急力量专属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43252202210180101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应急力量专属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或就诊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后,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若因急诊未在以上指定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以上指定医院。若确需转入非指定医院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指定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相应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相应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第五条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未纳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同样适用于本附加险责任免除。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医疗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应急力量专属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

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五)可证明被保险人在参加防灾、减灾、救灾、救援、训练、演练、培训、竞赛活动过程中或往返途中发生保险事故的材料;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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