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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业性向日葵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向日葵生产经营的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向日葵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向日葵”):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管理正常;
(四)不含以下情形:
1.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堤外地、生荒地的向日葵;
2.套种或间种的其他作物。
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向日葵全部进行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向日葵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
(二)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
(三)内涝;
(四)风灾;
(五)雹灾;
(六)低温冻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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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五)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六)种子原因造成保险向日葵不发芽;
(七)未及时播种。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向日葵种植,或自行改种其他作物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但损失率低于20%的损失;
(三)一切间接损失。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向日葵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向日葵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向日葵播种齐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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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向日葵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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