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财政补贴性小麦种植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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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财政补贴性小麦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区域内小麦种植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本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小麦”):

(一)符合相应品种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含)以上;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四)生长和管理正常;

(五)无下列情形:

1.已收割的小麦;

2.与小麦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3.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小麦。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小麦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

(二)火灾,野生动物毁损;

(三)重大病虫鼠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七)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当地技术要求应用种子、肥料、农药等;

(八)动力机械碾压;

(九)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人为原因造成单位面积内水量超过最大容量造成内涝或水量的减少造成旱灾;

(十)人为破坏、砍伐、盗窃。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未经保险人查勘定损自行收割保险小麦的情形下发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三)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小麦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其全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保险面积(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小麦播种时起,至成熟(收割)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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