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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09〕意外伤害保险152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燃气用户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

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

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凡经燃气供应部门批准使用燃气的家庭用户中的家庭成员或企事业单位中被指定使用

燃气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

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

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

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使用燃气引起爆炸、火灾、泄漏中毒造成意外伤害的,

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遭受上述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

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扣除已给付部分的残疾保险金),本合同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遭受上述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

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按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

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

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

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者多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以上规定给

付相应的保险金。当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自遭受上述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

医疗费用,本公司一次性扣除人民币五十元免赔额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百

分之八十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身体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的专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燃气引起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

五、违反燃气公司规定擅自拆卸、倒罐、爆晒、火烤引起燃气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违法行为引起燃气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

七、因受让、租借他人燃气使用,未办理批改手续引起燃气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

八、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引起燃气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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